2007年4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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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处时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海寅

  相邻关系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可能会彼此影响,若各权利人都主张其权利的自由使用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就会造成冲突。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对相邻关系加以规范,以保障不动产的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是物权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
  相邻关系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通则》仅有第八十三条这一条内容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责任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至一百零三条对相邻关系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但是这些规范远远不能适应复杂多样的相邻关系的调整。本次出台的《物权法》专列一章共九条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篇幅虽不多,但因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邻里相处时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如果要保障相毗邻不动产一方权利正常行使,必定会限制另一方权利的行使。因此物权法必须考量不动产权利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并衡量相邻权利人是否有更为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必须干预他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规范手段方面,物权法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
  1、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容忍他人对其不动产为一定之行为,例如第八十六条至八十八条关于用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规定;
  2、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为一定之行为,例如你盖的房子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不动产权利人能为一定之行为,但应遵循最低损害原则,对于造成相邻人的损害,需支付赔偿金,例如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其中,第1及第3种类型是从不同权利人角度对同样的行为所作出的规定,正体现了相邻关系制度具有保障权利行使和限制权利行使的双重价值。

  引入公法调整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属于私法范畴,但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调整规范中引入了公法。例如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再如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认定相邻方存在妨碍通风、采光、日照或排放污染物的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本是国家为行政管理而指定的法规,属于公法范畴。可见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重视公法和私法的互相呼应以更好的规范社会生活,追求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